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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2008-04-17 10:04  文章来源:鸠江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出口产

品研究

开发资

金管理

办法

 

 

 

 

 

 

 

 

 

 

 

内容:

出口研发资金是指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产品的政府性基金。

 

出口研发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指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项目管理费:指为管理出口研发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资料编制费,中介机构委托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监督检查审计费及有关工作经费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在出口研发资金总金额的5%内提取并安排经费支出。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程序:区商贸旅游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商务厅、财政厅。

 

 

 

出口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财政部门凭项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项目完成后,外经贸部门应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报告、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拨付申请表》,将剩余资助资金拨至项目申请企业。

 

 

 

 

 

 

 

 

 

 

 

 

 

 

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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