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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04-17 10:02  文章来源:鸠江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容:

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资金用途: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申请程序:

一、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于每年71日至7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二、中小企业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根据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四、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五、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审核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七、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八、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应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区商贸旅游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商务厅、财政厅。

 

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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